企業可加計扣除的費用包括以下兩項:研發費用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
一、研發費用方面
對一般企業來說,在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對制造業企業來說,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100%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即加大了制造業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力度。
按照稅法規定,允許企業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主要包括以下6項:
1.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
2.直接投入費用:指研發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以及用于中間試驗和研發活動的各種器具、模具、試驗費、檢驗費和設備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比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等。其他相關費用的加計扣除需要進行限額控制,其計算公式為,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另外,企業委托境外的研發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二、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方面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