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印花稅應稅憑證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二條,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合同(指書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營業賬簿;證券交易。
02?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2023年12月31日之前,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03?多個當事人共同簽訂應稅合同的,如何計算征收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條,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一款,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